去年(2017)的這個時候, 朋友問我對於"一例一休"的看法..
當時我忙於思考"年金改革"(詳見: 真正的鬼只有李來希),
所以只一個簡單的想法: 為什麼67個人可以決定900萬勞工的權益??
尤其是這67個人並不代表勞工權益時!!
當民意代表不能代表民意時就不再是民意代表了...

當民意代表不能代表民意時就不再是民意代表了....png

 

只是沒想到執政黨的愚蠢還有下集.. 
2017下半年傳出勞基法5大修法方向: 見下圖與連結

勞基法修法5大方向.jpg

我真的是沒想到... 
要2例給1例1休, 爛!
從1例1休再下修, 賤!

其實, 如果說2016修法後勞基法令資方/大老闆們在實行上真的有困難, 為什麼不建立名單逐一輔導,case by case來看問題/困難出在哪裡, 再對症下藥?? 
只是空泛地下修勞基法所規定的勞動條件 並不能解決資方/大老闆們所面臨的問題/困難...
而且, 
如果資方/大老闆們真的認為勞基法窒礙難行, 不如順勢發展無人工廠/自動化生產, 這樣就不用受太過嚴格的勞基法限制...

我覺得唯一有可能的是: 那些現在抱怨11休影響很大的, 肯定是連1例都沒遵守的人...
否則, 
以前是1例,現在是11休,增加相當有限⋯⋯ 
現在在唉唉叫的,肯定是以前連1例都沒做到的,所以建議加強稽查勞檢!!

關於勞基法的簡史, 可以參考: 勞基錄音帶A卷...
(這不是我的重點, 就此帶過...
BTW, 我寫東西是想要"成一家之言", 而不是"客觀"...
再說, 世界上也沒有"客觀", 只有"主觀"和"較不主觀"... )

我想講的是: 不久前的1例時代(每2周工時84小時, 即隔周休二日) 
藍領勞工有7天假, 所以周休二日後他們的訴求是: "保有7天假"...
白領勞工已經周休二日(11), 所以周休二日後他們的訴求是: "2例"...
因此, 兩者的最小公倍數為: "2+7天假"...

所以, 如果沒辦法"2例+7天假", 那麼至少也要達到2例吧!!
再不然, 進步到"1例1休with7天假"也行!!
結果, 只有"1例1休".... =_=

所以, 我說:
2+7天例是有進步
2例是些微進步
1例1休+7天假只是剛好而已

11休是沒進步
1例是原地踏步

而什麼是1例1休呢? 
所謂的1例1休, 也不過就是原本1例時代的"1例+沒有正式法律名詞但實際上是1休",
修法變成: "1例+有正式法律名詞的1休"的1例1休... 
幾乎根本沒差... 尤其是對前述的白領勞工的公司來說...
否則那些在1例時代就已經周休2日的公司是在休什麼呢??
所以, 我說: [
那些現在抱怨11休影響很大的, 肯定是連1例都沒遵守的人...]

1例1休最大功用不過只是把1例時代分流的藍領勞工與白領勞工合流而已...
並不是真的進步...
而藍領勞工與白領勞工為何會分流呢?
這源於2001年時公務員率先實施周休二日, 這原是好事... 
但勞工部分卻未能同步實施, 法定工時仍為每2周84小時(隔周休二日),
僅鼓勵企業仿效公務員制度實施... 

才造成了藍領勞工與白領勞工分流.. 才造成了2016修法時白領勞工說: 無感!!

白領勞工其實不應該"無感", 而應該感到"憤怒"才對... 
因為原本1例時代是
每2周84小時(隔周休二日),
但為了達成周休二日, 所以只好以7天假去換取周休二日..
而現在勞基法終於進步到法定工時每周40小時,
也就是不用以7天假去換, 就可以周休二日了... 
所以, 正確而真正有進步的應該: 2例+7天假!!
但2016執政黨修法卻說: 沒有2例, 只有1例1休... WTF
好吧, 不然也是1例1休+7天假吧! (這也就是為什麼2016下半年多了5天假..)
但2016執政黨修法卻說: 7天假也要取消?! ... WTF^3

WHY?? 以前是沒辦法, 每2周84小時所以只好拿7天假去換提前"周休二日"...
現在法定工時每周40小時(即周休二日), 也就是不用"拿7天假去換"了,
那不是應該"周休二日with7天假"嗎!!!
而周休二日縱然不是如公務員的"2例", 而是只有"1例1休",
那也起碼是: 1例1休+7天假吧!
怎麼會搞到連7天假都不見了?! ....
所以, 白領勞工
不應該"無感", 而應該感到"憤怒"才對!!!

所以, 我說:
2+7天例是有進步
2例是些微進步
1例1休+7天假只是剛好而已
11休是沒進步
1例是原地踏步

題外話, 立委鄭運鵬說:  原來,公務員「沒兩例」~ 
的確.. 不同法的字面定義不同, 但看起來公務員的2例才更是勞工想要的"2例"... 
1. 公務員的2例若因業務性質而彈性調整, 只能以補休的方式行之,
也就是: 以7天休2天的方式為之, 是 真"例假".. 
換言之, 雖然公務員的2例是名目上2例, 其實是2休, 不過如果可以補休2天回來,
所以又變成實質上的2例... 結論: 公務員的2例, 不論名目上或實質上都是2例.. =_=
2. 公務員的例假可因業務性質而彈性調整, 也就是例假日不用是固定的哪一天,
只要7天內休2天即可, 更可解決連上10天班的問題
所以, 比照公務員的"2例"就對了啦... =_=
不過, 既然公務員與勞工的制度不同, 那就保持不同吧.. 
公務員的特休假比較多, 但卻不能拒絕加班, 是公務員的行業特性;
而勞工可以拒絕加班, 就算加班要給加乘的加班費, 那麼"保有7天假"為什麼不行??
所以, 其實勞工的勞動條件(
周休二日with7天假)優於公務員是很合理的事... 

回到勞基法, 我認為:
一部勞基法當然不能符合所有行業的需求, 但一定能符合一個"人"的需求... 
在基本需求之上, 勞資再按照行業別談判出適合且優於勞基法的工作條件...

重點不在於可不可以有"例外", 而在於 "普遍地" 提升勞工的 "基本" 勞動條件...
就像基本工資一樣, 想想看為什麼不是 依不同行業別訂立不同的"基本工資" ??

有些人所謂的: 勞工要自己捍衛自己的權益, 以及使用勞資會議/勞資爭議協商等工具... 其實都跟勞動條件無關, 都不需要用降低勞動條件來達成...
法律是最低要求的底限, 而不是給予資方操作的空間,
所謂的勞資談判應該是在法律要求的基礎上, 再爭取優於法律的勞動條件...
這一切都不衝突!!!
我信相當初執政黨立委訂"輪班間隔11小時"就是考慮了所有人的"通則"來思考的.. 只要是"人"就需要休息間隔11小時, 沒有什麼行業別的不同... 

但如果想要調整"輪班間隔11小時"或取消"7休1"可不可以呢??
不是不行, 而是要看拿什麼東西換!!
如果是拿"2例+7天假"來換, 有什麼不可以談的呢??
想想看如果"7休2"還在固定2天是不能移動的例假, 那將造成多大的不便!!
(更何況萬一以後是"7休3"呢??)
但如果是把這些條件拿掉或下修, 而不是用換的,
請問下次/將來要爭取"2例的時候, 拿什麼來換????

談判/協商不拿東西來換, 要怎麼妥協????
所以我真的覺得:
要2例給1例1休, 爛!
從1例1休再下修, 賤!

執政黨自我否定"1例1休", 只能證明勞工追求的: "2例+7天假"才是對的...
ps: 誰在捍衛1例1休啊?! 我們要的是: "2例+7天假"!!!! 
別再搞不清楚狀況了...

 

 



補充1: 為什麼要做1給4... (基於我的理解.. )

這要先知道: 休假日的規定.. 
休假日出勤, 無論時間長短, 因已影響到勞工對於"假日活動"的安排,
故須給予1日薪資.. 換言之, 就是做1個小時也要給1天的薪水...

由於藍領勞工的訴求是: 保有7天假, 而白領勞工的訴求是: 2例, 
可是偏偏這兩個訴求都達不到, 也因此產生了"做1給4"這種東西... =_=

WHY

藍領勞工的訴求是"保有7天假", why?
因為藍領勞工很清楚, 加班與加班費都是老闆在算的,
怎麼算、怎麼給都要看老闆的意思(及臉色), 所以不如鎖定7天的"國定假日", 
因為按照規定: [休假日出勤, 無論時間長短, 因已影響到勞工對於"假日活動"的安排, 故須給予1日薪資]
而據說多數的老闆(就算加班費亂算), 但都不太敢"國定假日出勤不給1日薪資"... 
這就是藍領勞工堅持7天假的理由, 因為7天假就代表7天的薪水, 就代表了將近1/4個月的月薪!!

白領勞工的訴求是"2例", why?
因為白領勞工早就跟隨公務員在周休二日(1例1休)了..
只是公務員是2例, 白領勞工是1例+沒有正式法律名詞的1休, 所以現在當然要爭取"2例",
而按照規定: [休假日出勤, 無論時間長短, 因已影響到勞工對於"假日活動"的安排, 故須給予1日薪資]
既然原本的1休就是以加班費方式計算時數並且併入每月46小時上限計算,
那麼爭取2例才能避免周末被要求加班, 或被要求加班時可拿到1日的薪水, 而非僅1.33倍的時薪*幾小時...

所以才會搞出"做1給4"這種東西...
(活該, 直接用"2例"或"保留7天假"不就好了... 何必"夯枷"呢... =_=)

結果藍領勞工有享受到做1給4嗎? 不會, 叫來上班一定是超過8小時的,
但是[加班與加班費都是老闆在算的, 怎麼算、怎麼給都要看老闆的意思(及臉色)], 誰知道到底有沒有真的照規定算呢??

那白領勞工有享受到做1給4嗎? 未必, 因為周休二日的白領勞工周末加班畢竟是少數, 而且白領勞工Care的是"好好的假日活動安排被毀了, 但卻沒有拿到1天的薪水"... 誰TMD想要做1給4啊...

 

 


補充2: 關於"例外"的一些思考..

如果妳/你真的認為有些行業可以例外, 那麼其他行業為什麼不可以例外呢???

導遊為了帶團可以連上12天, 記者為了採訪可以連上12天, 櫃姐為了週年慶可以連上12天.. 那麼作業員為什麼不能為了趕出貨連上12天, 工程師為什麼不能為了趕專案連上12天, 銀行員為什麼不能為趕報告連上12天?????

所以.. 重點不在於可以有"例外", 而在於 "普遍地" 提升勞工的 "基本" 勞動條件...

就像我說的, 拿"2例"來換取消"7休2", 變成連上10天, 有何不可??
當例假日變多時, 當然或許可以適度放寬某些規定, 甚至以後萬一是"3例"呢!! 不取消"7休3"將變成一件很恐佈的事... 
然而, 在沒有更好的提升勞工"基本"勞動條件, 只是想要放寬、想要例外, 是一件非常ridiculous的事... 
試問: 現在1例1休就取消"7休1"連上12天, 那麼將來拿什麼來換"2例", 用連上14天?? 連上16天來換???

同樣的, 如果勞工重獲"7天假", 那麼休息變多了, 是否可以把已經入法的"輪班間隔11小時", 重新拿回來討論可否適度地降為10小時呢??... why can't

重申: 重點不在於可以有"例外", 而在於 "普遍地" "提升" 勞工的 "基本" 勞動條件...

不是說"輪班間隔11小時"不可以討論, 而是為什麼要有例外.. 
難道我身體好可以只要8小時, 他身體差必須有11小時??

就像"基本工資", 難道會訂某些行業19000, 其他行業26000嗎?? 為什麼是一致性地22000?? (還不分北中南東地區差距哩.. )

另外, 還有一點必須注意: 既然"職業無貴賤", 那麼為什麼"基本"的勞動條件會不同??
"只配"得到"例外"勞動條件的行業, 難道只能是個比較差的職業嗎?? 為什麼這個行業"不能"得到"一般"的勞動條件??

as i said: 一部勞動基準法當然不能符合各行各業的需求, 但一定要能符合一個"人"的基本需求... 
如果資方/老闆覺得無法滿足"勞動基準"的要求, 首先應該是去思考解決辦法, 而不是反過來去要求勞基法或勞工降低"身為一個人的基本需求"... 
方法有很多, 只是想不想做的問題... 
1. 加人, 2. 自動化, 以機器取代人, 3. 改變業務型態... etc.
("老闆真的不是那麼好當的", 應該是用在思考這些的地方, 而不是用在[要求勞基法或勞工降低"身為一個人的基本需求"]之上.. )

最後, 請試著想想2個問題... 
1. 在一個可以有"例外"的行業中真的不會全部變成"例外"嗎..
2. 在一個不能有"例外"的行業中真的不會有"例外"嗎..

第1個問題用學術說法就是"尋租"問題... 既然有便宜為什麼不佔, 既然有巧門為什麼不用... 
那如果在一個可以有"例外"的行業中, 萬一發生了一個"不尋常"的情況: 某家企業決定不使用"例外"卻活得好好, 那麼那些使用"例外"的企業是在幹什麼吃的呢??? 為什麼使用"例外"的企業不能學那家不使用"例外"的企業活得好好的呢?? pls think ... 為什麼我們會允許"不公平的競爭"公然發生?! 為什麼效率差的企業不用退場, 還可以使用"例外"?! 為什麼不是大家都在公平的環境中競爭?!
如果真的是這樣"例外"還有必要存在嗎??

第2個問題應該就是我開頭寫的... 
[所以.. 重點真的不在於可否有"例外", 而在於 "普遍地" 提升勞工的 "基本" 勞動條件...]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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