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來解釋一下, 為什麼要內閣總辭好了...
但這是我個人的見解..
內閣制國家閣員即議員, 故遇有重大疑義, 閣揆可以解散國會、重新選舉, 在獲知民意後才繼續執行..
但總統制國家總統通常不能解散國會(大家都有任期制保障), 所以像美國就有期中選舉的設計, 讓行政權瞭解民意所向..
美國總統四年一任, 而其國會分為參眾兩院, 參議員六年一任, 每州(不分大小州)固定2名, 故總額100名, 每2年改選1/3; 眾議員兩年一任, 每州名額依人數多寡而定, 但至少1名, 目前(含海外屬地)總額435名.
發現了嗎? 總統四年一任, 但參眾兩院每兩年就部分改選及改選一次, 故稱為期中選舉..
其實原本中華民國也有期中選舉的設計..
中華民國憲法原規定: 總統六年一任,立法委員三年一次,或許就是參照美國的設計,只是任期稍長..
是後來修憲覺得總統做六年太長,改為四年;立法委員三年太短,又無法配合總統的四年任期,故改為四年..可是卻完全忘記期中選舉的設計了...
因此後來只好調整為:中央選舉一起辦,地方選舉一起辦,兩者相隔兩年..換言之,就是把地方選舉當作總統制中的期中選舉..
所以,如果想通了這一點,或許就可以理解,第一時間行政院內閣總辭了..而且如果不辭,還真就太過分了... haha
改善的方式有2種:
1. 恢復期中選舉的設計- 將立法委員任期改為2年
美國的國會是仿效英國的兩院制(上下議院), 美國的參議院(也就是英國的上議院)因人數少、任期長, 所以較有名望、地位, 尤其是某些大州, 代表人數超過眾議員頗多. 但美國的眾議院(也就是英國的下議院)人數多且每2年改選一次, 較能貼近民意, 同時亦是許多有志參與政治者的入門磚.
而中華民國的國會是單一國會制, 故立法委員須身兼2種功能, 然而卻是常常都做不好..
因此, 我覺得單一國會應回歸立法的基本功能, 也就是向美國眾議院的方向來修正, 而將立法委員任期縮短為2年. 每兩年一度的立委選舉, 不僅能更貼近民意, 並能使其更加專心立法且除開其他雜務.
2. 將總統大選與立法委員選舉錯開, 使其相隔2年
若須保持立委任期四年, 則我認為應使中央選舉分為總統大選與立委選舉, 二者錯開兩年交錯, 使立委選舉成為總統大選的期中選舉, 以確保行政權不會偏離民意太多..
至於地方選舉的是縣市長與議員選舉是否要仿效或配合中央選舉, 則就可以再議了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