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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認為完整審判體系應該是: Jury+Judge, Verdict+Sentence

由陪審團負責決定是否有罪, 由法官依罪量刑..

 

陪審團的起源是為限制專制王權而設計..

它起源於影響近代民主的1215大憲章.. 

換句話說, 實行陪審團制在某種意義上是進一步落實民主..

https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9%99%AA%E5%AE%A1%E5%88%B6#.E5.9C.A8.E8.8B.B1.E5.9B.BD.E7.9A.84.E5.BD.A2.E6.88.90.E5.92.8C.E5.8F.91.E5.B1.95

中華民國雖然在一百年多前推翻了滿清的專制王權, 獲得政治上的自由.. 

然而至今卻還未推翻審判制度上的專審獨斷, 獲得司法上的自由..

 

回顧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採用成文法/歐陸法系,

不代表中華民國在台灣就必須採用歐陸法系,

改採英美海洋法系或許更適合台灣社會現今需求..

此外, 中華民國司法制度承襲自明清專制時代的按察使司制度, 至今業已百餘年,

早就不符合人民對於司法制度的期待與要求..

(連中國都有"人民陪審員"了, 雖然只是聊備一格, 但我們連那一"格"都沒有?!...)

 

其實, 若單論解決"恐龍"法官這一問題, 則更非"陪審團制"莫屬.. 

因為法官囿於僅一人之個人生活經歷, 論證時必然有所不足,

倘若採行陪審團制, 通常為九人制, 則立刻是將一人生活經歷擴增9倍為九人經歷,

各種可能性都會被大範圍地設想..

同時, 陪審團制通常採全體一致的共識決(9-0)或者大比數的多數決(8-1),

因此不合理/不足以說服陪審團多數決的亂象都將被消滅..

 

通常會用到陪審團制的是"刑事"法庭,

而且為了節省司法成本, 通常微罪/輕罪或在被告認罪下, 可不設陪審團陪審..

顯示若有設置"陪審團"是對於該次審判的高度重視..

 

雖說法院是KMT開的.. 可是"檢調"卻是100%是受"行政"體系指揮的... 

大家在討論法官的問題時, 卻忽略了檢調的職責.. 

如果檢調送上來的證據力不足, 那叫法官如何定罪判刑?? 

所以, 法官是否只是代罪羔羊, 真正有問題的是"檢調"體系??

否則, 縱然施實了陪審團制也是枉然.. 因為證據不足,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.. 

軍隊國家化.. 檢調/司法是否也該國家化??

 

必須要瞭解: 法律是用來約束官僚權力的無限擴張.

法律的目的不是用來限制人民的自由, 而是恰恰相反地,

法律的原意是用來約束群體/政府權力的無限擴張.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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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erry H. LI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